******有限公司(花都厂区)建设项目一期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组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穗环[2020]102 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评批复文件(穗环管影(花************有限公司(花都厂区)建设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以下简称《验收报告表》)。
2024年6月21日,由建设单位/验收报告编制单位、环保工程设计/施工单位、验收检测单位、技术评审专家等代表组成的验收工作组对本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组审阅了验收报告表,并对项目现场及项目环保设施进行了检查,经充分讨论,验收工作组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有限公司(花都厂区)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311-440114-99-01-657471)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合进大道6号2栋4楼、3栋3楼和4楼,该项目采取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模式,目前,一期项目即牙膏管生产线已建设完成。一期项目主要以PE塑料颗粒、白色色母、UV油墨等为原料,经制版、印刷、切管、制管、注塑、冷却、热接、扭盖等工序年产牙膏管12亿支。
一期项目设员工65人,均不在厂内食宿,年工作300天,每天工作24小时。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有限公司(花都厂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24年1月,取得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的批复意见:穗环管影(花) [2024]26号。2024年4月,申请变更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3K001W),目前一期项目具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
(三)投资情况
一期项目实际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25万元。
(四)验收内容
******有限公司(花都厂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批复(穗环管影(花) [2024]26号)的一期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以及配套环保设施。
二、工程变动情况
一期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报告及其批复的内容对比,存在如下变动:
1、环评审批的注塑、制管、热接、印刷工序产生的废气经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现变更为注塑、制管、热接、印刷工序产生的废气经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排放。
2、环评审批的塑料边角料及不合格产品经碎料机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少量逸出的破碎粉尘通过加强车间通风换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现变更为破碎工序产生的塑料粉尘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布袋收集的粉尘交由其他单位处理,未被收集的粉尘后在车间内以无组织形式排放。
一期项目以上变动均不属于重大变动,其余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报告及批复内容基本一致,不涉及重大变动。
三、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一)废水
一期项目已实施雨污分流。员工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汇同定期更换的冷却塔废水接驳入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新华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二)废气
一期项目注塑、制管、热接、印刷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引至一套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30m高的排气筒(FQ-8516-3)排放。
未收集的有机废气、臭气浓度、颗粒物等通过车间通排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
(三)噪声
一期项目选用了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隔声、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
(四)固体废物
一期项目员工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废包装材料、收集的破碎粉尘交由相关单位回收处理;危险废物(废手套、抹布、废印刷版、废油墨罐、制版清洗废水、废活性炭)定期交由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有限公司出具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检测报告(KX******019),验收期间,一期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正常运行,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同步开启,检测结果表明:
(一)废水
一期项目外排的生活污水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限值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标准限值中两者的较严者的要求。
(二)废气
有组织排放:注塑、制管、热接、印刷工序外排的非甲烷总烃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与《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两者的较严者的要求;总VOCs的排放达到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5-2010)表2 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凹版印刷、凸版印刷、丝网印刷、平版印刷(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Ⅱ时段)排放限值(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的要求;臭气浓度的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
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的浓度均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总VOCs的无组织排放浓度达到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5-2010)表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的要求;臭气浓度的无组织排放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的要求;非甲烷总烃的无组织排放浓度(即: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值)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 2367-2022)表3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NMHC 排放限值 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NMHC 特别排放限值 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两者的较严者的要求。
(三)厂界噪声
一期项目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总量
根据验收监测报告核算,一期项目有组织排放的VOCs总量满足环评控制指标要求。
五、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有限公司出具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检测报告(KX******019),结果显示,验收期间,一期项目外排的主要污染物均能达标,固体废物得到合法处置,工程建设对周边的环境影响较小。
六、验收结论
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履行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按照生态环境部门和环境影响报******有限公司(花都厂区)建设项目一期”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后续要求
(一)加强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执行各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对外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各类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得到妥善处理。
(二)做好日常生产、环保运行、设备维护等台帐记录及归档,按国家相关规定做好项目信息公开工作。
公示期:2024年6月26日—2024年7月24日(2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不同意见可与以下单位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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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小姐 联系电话:******